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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公告

杭州湾写字楼网    来源:杭州 日报        浏览:

导读: 2011年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公告 (2011杭公租市级字第001号)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2011年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公告
(2011杭公租市级字第001号)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9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11年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2011年市本级计划公开配租公共租赁住房707套,房源主要分布于丁桥联合新苑、丁桥阳光逸城、三墩都市水乡等地,具体的房源坐落、数量、面积、户型以选房公告为准。

   二、准入条件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035元(该标准为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房。

   三、租金标准

   2011年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租金按照杭房局〔2009〕258号文件精神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为13元/平方米·月。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援助证》、《救助卡》的家庭按标准租金核减50%缴交。待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文件出台后,按照届时规定执行。

   四、申请、审核、公示流程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汇总本单位申请材料后统一向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建设(房管)局提交申请;无用人单位的申请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区建设(房管)局提交申请。
   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选房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1.领取表格。自11月10日起,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到户籍所在地区建设(房管)局领取《2011年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除《申请表》外的相关材料可在杭州市房产信息网下载。
   2.提交申请。11月14日至11月21日,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户籍所在地区建设(房管)局,由区建设(房管)局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申请家庭信息按时反馈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以备公示。
   3.单位(街道)公示。11月22日至11月27日,用人单位(街道)填写《2011年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公示表》并加盖单位(街道)公章后,在用人单位(街道)张贴公示(公示期3天),接受群众监督。单位(街道)负责核实举报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单位(街道)交件。11月28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由指定经办人将申请材料和公示材料按户整理后,连同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至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街道将公示材料交所在区建设(房管)局。
   5.区级初审。11月28日至12月6日,区建设(房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申请家庭基本信息录入业务审核系统,收件资料按户整理形成卷宗并统一交至杭州市租赁房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租赁房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条件原因。
   6.市级审核公示。12月7日至12月19日,市租赁房中心对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进行审核,确定基本符合条件申请家庭,并于12月15日至12月19日在《杭州日报》、杭州市房产信息网公示(公示期5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条件原因。

   五、选房顺序的确定及选房家庭的产生

   市租赁房中心按配租原则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分类摇号并产生选房顺序号,按照房源数量与选房家庭数量1:1.2的比例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摇号结果及公开选房公告将在《杭州日报》、杭州市房产信息网上发布。

   六、受理登记

   列入公开选房公告范围的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交件的区建设(房管)局签领《2011年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
   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受理登记均有效,受理登记的时间先后不影响选房顺序,请申请人有序参加,防止拥挤排队现象的发生,保证受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公开选房

   (一)参加选房。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人持《受理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选房现场参加选房。申请人未参加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配租手续的,视作放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资格终止。
   (二)配租原则。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与配租房源户型按下列原则进行对应,如选房家庭无对应户型房源可选时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
   1.两人(含)以下户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一居室房源;
   2.三人(含)以上户、单身带10周岁(含)以上异性子女的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二居室房源。

   八、办理配租入住

   (一)公开选房结束后,申请人、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市租赁房中心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申请人无用人单位的,与市租赁房中心签订双方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需进行公证,除享受租金减免家庭免交公证费用外,其余承租人与市租赁房中心共同承担公证费用。同时,承租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屋押金和租金。承租人持市租赁房中心签发的《入住联系单》到所选房屋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保障性租赁房,只租不售,并且不得装修、不得违规使用。承租家庭应自觉遵守相关管理办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前须重新申请并经市租赁房中心审核,经审核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续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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